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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顶 热 荐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次数:44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支持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发展更多灵活就业机构,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

(一)发挥贷款税收政策作用支持个体经营发展。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注册服务。鼓励劳动者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创办小规模经济实体,大力发展小店经济,扶持发展一批创意小店、特色小店等经营实体,引导流动商贩进入夜市规范发展,打造人气旺、“烟火气”浓的小店集聚区。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对其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已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登记的新就业形态创业人员,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可优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非全日制就业行业发展。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支持通过加盟形式发展品牌连锁便利店。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积极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非全日制等工作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费用的2/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道路运输新业态发展,引导鼓励网络货运平台公司在赣发展,指导各地做好网约车、网络货运平台许可。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阶段性减免服务费,提供用工管理、薪酬优化、管理咨询等服务,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四)优化创业审批服务。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推行“一站式”审批服务。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加强对涉及灵活就业收费情况的监督,建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按规定执行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政策;鼓励各设区市整合1-2个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鼓励设立“就业一条街”“就业广场”等低租金经营场地,开辟早市、夜市、周末集市等临时摊点经营场所,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服务促进灵活就业

(七)推动新职业发布和应用。指导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按照新职业国家技能标准开展技能培训,提升新职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支持新业态平台企业开发相关领域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培训课程标准等。主动对接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推动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就业形态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开展针对性就业创业培训。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鼓励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托各类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联合组织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采取“1+N”工作模式组织开展线上线下补贴性职业培训,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搭建线上线下零工信息服务平台,免费发布短工、零工供求信息,组织专场招聘活动。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一批劳务市场和零工市场,组织劳务对接洽谈。通过短信、“赣想慧创”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形式,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推送灵活就业用工信息,引导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留赣就业创业。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作用,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方式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

(十)完善灵活就业统计制度。实行灵活就业人员承诺制就业登记制度,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对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报酬(经营收入)低于当地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管理,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帮扶;不低于的或已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纳入新增就业统计。建立就业统计会商机制,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劳动保护和权益保障。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权益保护、社会保险参保等劳动保障政策,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企业应当与其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促进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高参保率。指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实施等级评价,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或个人列入“黑名单”。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力度,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探索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将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可自愿暂缓缴费。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发挥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创新工作举措,凝聚部门合力,加大资金投入,狠抓政策落实,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激励督导。建立稳就业工作督促机制,定期督促指导各地支持灵活就业政策实施情况,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各项政策落实落地。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对灵活就业政策落实成效好、环境优的城市,优先纳入创业型城市创建范围。(省文明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宣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典型事迹,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支持灵活就业、鼓励新业态就业的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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